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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镇江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           
[ 作者:胡国才    转贴自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59    更新时间:2004-4-8    文章录入:胡国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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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

镇江市教育局

 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第二条 教师职业道德(以下简称师德)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,调节和处理与学生、与社会、与集体、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,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。

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“中小学教师”,是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小学、职业中学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、教师进修学校、成人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。

第四条 制定本暂行规定的目的旨在强化师德教育,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自觉性,规范教师的言行,引导教师争做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。

第五条 加强师德建设,要求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,努力做到“八要”:

1、要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努力践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,自觉遵守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自觉依法施教。

2、要热爱教育、热爱学校,尽职尽责、教书育人,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,认真备课上课,认真批改作业,自觉增强服务意识,全面履行岗位职责。

3、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的人格,平等、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。对学生严格要求,耐心教导,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全面、主动、健康地发展。

4、要树立优良教风,刻苦钻研业务,不断学习新知识,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,改进教育教学方法,提高教育、教学和科研水平。

5、要关心集体,尊重同志,相互学习,相互帮助,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,维护学校荣誉,共创文明校风。

6、要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,积极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的教育方法,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,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。

7、要坚守高尚情操,发扬奉献精神、敬业精神,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。

8、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,衣着整洁得体,语言规范健康,举止文明礼貌,作风正派,以身作则。

第六条 加强师德建设,要求教师在执业过程中,努力做到“十不”:

1、不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健康活动。

2、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。

3、不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和体罚或变相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
4、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,不擅自停学生的课。

5、不强制、诱导学生及其家长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和各类商品。

6、不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收费的各种补习班、特长班或兴趣小组等活动。

7、不训斥、指责学生家长,不向学生、家长索要礼品、钱财。

8、不在上课时间使用任何通讯工具。

9、不在酒后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抽游烟。

10、不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家教。

第七条 各地各校要围绕师德建设,开展切实有效、丰富多彩的师德主题教育活动,努力将师德规范内化为教师的自身素质,培养良好的师德风范。

第八条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学生、家长、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,设立“师德建设”意见箱,公布“师德建设”投诉电话,经常听取各方面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九条 各地各校要定期组织学生、家长和教师对师德状况进行测评(原则上每学期一次,测评方法、等次设定另行通知)。测评结果要作为对教师、校级领导以及学校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1、测评结果“优秀”,是学校推荐教师年度考核“优秀”、评选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和破格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。

2、测评结果“不合格”的教师,由学校结合教师工作实际,经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,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,当年年度考核可定为不合格,学校主要领导必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;对连续2次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教师,或任教期间出现3次测评不合格的教师,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予以解聘。

3、测评汇总结果满意率倒数第一的学校主要领导,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;对连续2次倒数第一的学校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予以调整。

4、测评汇总结果将作为学校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
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教师,一经发现查实,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教师资格,或予以辞退。

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的人和事,且处理不及时、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,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、产生恶劣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,同时在各项目标考核中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
第十二条 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、落实和考核。

第十三条 学校是《暂行规定》的具体实施单位,要形成完善的师德考核奖惩机制,对涌现出的师德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贯彻落实《暂行规定》的主管部门,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规章制度,把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优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。

第十五条 各地各校要师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将师德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,统一规划,做到制度落实,组织落实,内容落实;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、共青团、教代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,努力形成党政工团分工负责、协调一致、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新格局。

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,各地各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,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
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以外学校可参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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