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加强活动课程管理的规定
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、强化普及型、专项型、专长型活动课程的管理,现作规定如下:
1. 指导教师在期初制定好计划,确定活动目标,期末做好总结,每课时要有简案。
2. 每次活动,指导教师必须提前到达活动场所,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,不得提前下课,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内容,不得私自调换指导教师,不得无故停止活动,确保活动时间和活动效果。
3. 每个兴趣小组都要建立活动情况记载簿,由学生记录。校领导随机抽查活动情况,期中、期末必查一次。
4. 指导教师要注意调动学生的活动兴趣,确保活动课的参与率和巩固率。
5. 学校积极鼓励并帮助各个校级兴趣小组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,并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,对成绩突出者予以重奖。
6. 指导教师每学期要展示一次本小组或本班的成果,邀请领导参加。在此基础上,每学期评选活动课程优秀指导老师。
7. 其它方按《活动课程研究方案》提出的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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